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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涉外收入申报部分交易编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1号 2002年4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对涉外收入部分交易编码选择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出口收取的工缴费,其交易编码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

  二、深圳某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汇入的外国专家在华技术指导期间住“专家村”的“水电费”,其交易编码为“因公旅游(1310)”。

  三、深圳某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提供配餐服务,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石油某公司为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其交易编码为“其他(0209)”。

  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为海上钻井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主要是人员),其交易编码为“空运(1112)”。

  四、深圳某公司提供的押钞服务,其交易编码为“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

  五、东莞某石油公司收到香港汇入的货柜车加油款,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如燃料、给养、储备等)(0206)”;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其它(0209)”。同样,为非居民提供的仓储服务,也应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项下,如在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港口服务(1130)”;如在非港口项下,其交易编码为“其他(1960)”。

  六、中外运某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外运某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的邮件业务款项,其交易编码为“通讯、邮电(1500)”。

  七、深圳某海上安全技术服务公司收到的检验费,其交易编码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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