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2号 2002年5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对交易对方项名称和国别申报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深外管国收[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
待《银行卡条例》颁布实施以后,有关外币信用卡的申报将按照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目前有关外币信用卡申报应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关于“商务单位”代理三来一补企业收汇申报的问题
商务单位同时代理多家三来一补企业的收汇,无论每天收到多少笔外汇,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国别应填写开立离岸账户的境外机构的非居民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