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福建分局国际收支处关于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2]13号 2002年6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汇收支[2002]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的申报问题:
情况一: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账户上的外汇汇往K公司在境内A银行的外汇账户。K公司无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情况二: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账户上的外汇汇往A银行指定的A银行境外账户。为实现对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境内机构需要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操作规程进行申报,付款人为“K公司”,收款人为“境内A银行”,账号为A银行境外账户号,收款人国别为“中国”,交易性质为“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交易编码:本金“4313”,利息“4413”,交易附言中注明“归还国内(需注明“中资”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