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8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自2010年起,内、外资企业申领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实行统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报送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
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4、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5、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409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企业前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