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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公字〔2009〕9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09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2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8年年度报告或2009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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