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范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我国考古工作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现印发《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意见函告我局
附件:《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1.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
附件2.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3.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评价说明
附件4.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
附件5.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
附件6.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
附件7.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发掘项目管理,规范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古发掘项目田野工作阶段的业务检查、验收。财务和安全的检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文物局可随时对各地考古发掘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依照《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条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1、检查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适时组织,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由考古发掘单位在田野工作结束后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
2、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文物保护等专家组成检查、验收组实施。检查、验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3、检查、验收工作应包括: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踏察发掘工地,检查发掘记录,查看文物库房、出土文物和标本等。
4、检查、验收组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评议,分别填写《考古发掘项目检查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或《考古发掘项目验收评价表》、《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
5、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检查意见书》,要求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项目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发掘项目验收意见书》对考古发掘项目进行验收评定,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7、考古发掘单位对验收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古、文物保护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造诣。
第七条 检查验收专家须全面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认真负责地填写意见。
第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承担。
第九条 验收结论作为评选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等奖项的依据。
第十条 考古调查和水下考古等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标准
一、依据
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制订。
二、评价原则
1、规范性
依法进行考古发掘,遵守《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工作严谨、规范。
2、学术性
课题意识较强,学术目标明确。
3、科学性
以考古学理论为指导,对于遗址的整体把握、遗迹现象的认知处理准确到位。多学科参与,综合性研究。文物保护意识强,对考古现场遗迹遗物的保护措施及时、有效。
4、安全性
文物保护应急预案完备,安全保障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5、创新性
提倡探索和运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项目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