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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完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等各类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行业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十一)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企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要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项目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或主审),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保证审计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组要于现场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者)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者)必须在收到审计工作底稿三日内完成书面意见签署。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取得签有书面意见的审计工作底稿三日后向被审计单位(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要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事项要在征求有关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企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下达附有正式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者)对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要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下达审计意见书的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企业审计机构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审计意见书在复议申请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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