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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烟审〔2009〕401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将《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规范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行业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检查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和业务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关联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地市级公司和卷烟厂、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据生产规模、下属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实际审计工作需要。

  第五条 审计机构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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