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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2008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9年10月15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7号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
  一、证券营业部设立
  (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1年未因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两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三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较大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9、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全国设点),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8项、第10项条件,实现了交易、清算、核算、监控等系统的集中管理,建立了电子化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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