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保联合督查的通知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 、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厅(局、办、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畜禽养殖和生猪屠宰行业环境监管,经研究决定,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组成督查组,对你省(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2008-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各地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2008-2009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主要包括:
1.各地部署和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保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包括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处理或综合利用情况、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整改情况;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情况,包括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等。
督查重点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城镇人口集中区域等环境敏感区以及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淮河、太湖、巢湖、滇池、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南水北调沿线、三峡库区等区域及流域。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环境管理情况
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督查各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具体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