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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剖析大案要案,及时进行警示教育;查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工作步骤

  (一)落实责任,抓好部署工作。

  1.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工作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负总责,国资委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贾福兴具体分管专项治理工作。

  建立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落实中央部署的相关治理工作任务,并组织指导中央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纪委监察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规划局、评价局、综合局和监事会局各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协调小组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

  各中央企业要明确领导责任,相应建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工作。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提出具体的时间要求。

  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深入搞好排查工作。

  1.全面自查,不留死角。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参照《中央企业承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检查操作指南》(国资党委纪检[2009]71号附件),组织项目单位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

  2.重点督查,不走过场。各中央企业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检查。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不打折扣。

  3.认真分析,及时报告。对自查和督查中找出的突出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排查阶段的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告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

  (三)下大力气抓好整改工作。

  1.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国资委相关厅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业务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治理任务分工,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加强物资采购及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治理任务的同时,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建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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