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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纠正项目决策违规行为。着重纠正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3.完善项目决策制度。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实行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检查和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

  1.检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和出让行为,着重解决非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报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检查项目规划设计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规划,着重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违反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检查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纠正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检查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认真纠正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

  4.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报批和出让行为的相关制度和业务程序。

  (三)检查和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1.依据《招标投标法》和企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检查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情况;明确招标决定权限,健全招标活动的内部控制;着重纠正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定标不严等突出问题,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2.检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否配套、健全,管理方式是否受控,操作程序是否完整有效;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招投标办法和评标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改进招标管理方式,优化操作程序,健全招标监督制度。

  3.检查招标投标实施情况。检查项目勘察、设计、设计变更、编制标书、确定标底、制定评标办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发布、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环节的操作情况。着重纠正项目勘察不细、设计不合理、标书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标底预算虚高不实,报批招标变更不严密,确定招标方式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违规选择评委,评标指标设置不合理,评分权重畸高畸低,违规决定中标和擅自改签合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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