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基地建设为重点,依托大中型煤矿企业和主要产煤地区,优化整合现有的24支矿山救护队和文山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援资源,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规划,初步建立1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东源基地)、3个国家骨干队伍、11个区域(省级骨干)专业、1个医疗救护分中心及部分企业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加强煤矿企业的应急能力建设,尽快形成以企业矿山救护力量为基础,国家级区域专业矿山救护队和地方骨干专业救护队为中坚力量,以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力量为补充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末期,督促和指导建立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楚雄、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德宏、丽江、怒江、迪庆、临沧16个州(市)的区域专业矿山救护队,形成覆盖全省16个州(市)76个产煤市(县、区)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推进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争取用三年(2009年~2011年)时间完成建设规划。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要求,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矿井都要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含9万吨)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具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也不得少于18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四)督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体系建设。
1.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煤矿应急救援水平。督促和指导成立省、地方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2.继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山救护队的有偿服务制度,建立矿山救护队资金支持渠道。一是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确保矿山救护队参加本企业外社会救援发生的人员、装备、物资损耗等各项支出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二是督促和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专职矿山救援队伍与未建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签订救护协议,并督促协议各方履行责任和义务。三是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严格把关,将签订救护协议纳入日常安全监管、监察、评价重要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指导健全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运行机制。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格局。
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发展规划部门共同协调,积极理顺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同时加强各州、市、各有关部门煤矿应急救援机构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合力。
(六)督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员应急处置能力。
1.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煤矿应急救援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在各类安全培训中增加煤矿应急救援的内容,加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内容的培训,特别是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2.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煤矿应急救援科普和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媒体、网络和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煤矿应急救援知识,使煤矿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救援知识等进矿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入人心,普及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3.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煤矿企业重点抓好企业应急救援工作和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立,落实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职责,组织全员的应急救援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煤矿事故的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了解、关注、支持、参与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强化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作用,充分发挥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作用,实施科教兴煤、科技兴安战略,加大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力度,构建煤矿瓦斯治理综合工作体系,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建设,加快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工艺、技术、装备的安全水平,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少煤矿安全事故和降低职业危害,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一)推进煤矿矿井改扩建、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整合技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