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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舆论引导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逐级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认真落实《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闻宣传工作规定》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突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舆论引导预案》,规范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活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抢占话语权,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十四)健全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强化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能,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履行好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的职责,组织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升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文书的制作质量及相关证据的提取质量,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定期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综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目标,协调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鼓励发挥社会的参与作用和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努力提高煤矿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督促指导构建全省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支撑保障三个体系,建设全省煤矿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健全和完善煤矿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强化煤矿应急救援培训和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不断提高我省煤矿应急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提高煤矿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减少煤矿事故灾害损失。
  (一)督促和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位清晰、职责明确、分级设置、制度健全的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在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协调指挥矿山应急救援队的职责,督促和指导主要产煤州(市)、县(市、区)建立州(市)、县(市、区)级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煤矿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已经有人负责煤矿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进一步充实力量,其他无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全省煤矿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建立全省煤矿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并争取纳入省政府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建设项目规划。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在全省矿山应急救援体系构架下,利用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电子政务系统,以州、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应急平台为支撑,以1个国家级基地、3个国家骨干队伍、11个区域矿山救护队、24支专业煤矿矿山救护队、1个医疗分中心、各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为终端节点,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全省煤矿应急救援平台体系。
  (三)督促和指导全省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按照分类指导,建立全省专、兼职矿山救护队及职工救援队伍。依据专职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职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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