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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体制建设,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五)积极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积极督促各产煤州(市)、县(市、区)政府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指标考核制度,及时分析、部署本地区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要突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职能,树立国家监察的执法权威。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保持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优势。要进一步强化“三项监察”、事故调查处理、行政许可与检查指导地方监管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综合执法效能。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效能
  (七)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建立健全执法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制度,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肃惩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推进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工作。
  (八)建立健全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要按照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明确指导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基本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各产煤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要督促其依法、规范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开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全面执法活动,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管的作用,推动建立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九)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调研机制。建立调研工作制度,形成经常性的调研活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要采取综合性调研、专题性调研、召开调研讨论会议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活动。要通过卓有成效的调研工作,展现执法工作中的亮点,充分肯定作出重要贡献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行政许可办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受理与审查相分离制度,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窗口制度,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办理所有行政许可项目,有效保障廉洁办理行政许可,同时,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内部审查制度,科学划分审查环节,实行各环节分开审查制度和会议审核决定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行政许可的办理质量。
  (十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执法质量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督察,建立执法文书评比奖励制度,深入开展规范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落实到位。要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培训,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培训,积极培养专家型煤矿安全监察员,全面提升监察队伍素质。要加大执法硬件建设投入,继续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软件,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装备水平,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不断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执法效果。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让煤矿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承诺保障生产安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健康危害严重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同时积极与工商、金融、保险以及相关具有资质管理职能的部门协调联系,对“黑名单”煤矿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或限制,有效规范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积极倡导、培育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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