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 民政部纠风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民政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等);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