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二)支撑国土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与成果转化;
(三)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四)规范、公开、透明,社会公众参与。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司局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建立完善国土资源标准体系;
(二)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负责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统一组织协调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各业务主管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组织开展相关国土资源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设立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标准化的技术工作,其成员由国土资源领域内从事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专家组成。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的制、修订技术审查和技术复审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及标准草案的标准化审查,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化基础研究,协助开展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复审及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直属单位作为专业技术归口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