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