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施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