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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石英砂产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石英砂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条件差,没有设置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没有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导致从业人员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如2003年发生的贵州省等地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石英砂厂打工的农民工罹患矽肺病,死亡18人;2009年3月,通过媒体披露的云南省水富县等地赴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砂厂打工的农民工罹患矽肺病,陆续有12 人死亡,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批示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规范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的职业健康现状,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生产方式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从业人员的体检等情况(详见附件1)。要通过此次调查摸底,尽快查找出本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此次调查摸底采取企业自查上报和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将调查表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核实相关内容,确保调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年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督促石英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好义务,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石英砂生产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要督促引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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