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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八)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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