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确需补充申报或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开展补充区划工作,一次性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林业局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