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临床路径评价与改进
第十九条 实施小组每月常规统计病种评价相关指标的数据,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指导评价小组每季度对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临床路径实施小组根据质量改进建议制订质量改进方案,并及时上报指导评价小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订、临床路径文本的制订、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临床路径表的填写、患者退出临床路径的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类型、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天数、非计划重返手术室次数、手术后并发症、住院天数、手术前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三条 非手术患者的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病情严重程度、主要药物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住院天数、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医疗耗材费用、患者转归情况、健康教育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原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2. 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略)
3. 临床路径实施流程图(略)
附件1:
医师版临床路径表
××临床路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