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业务和代理人重展业、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对等,
《办法》依据《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等。考虑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为中介业务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规操作提供了诱因和便利。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有效、有力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弄虚作假,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一些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以内部处理为主,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违法行为的预防。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三、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
《办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