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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陈文辉主席助理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三)《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业务和代理人重展业、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对等,《办法》依据《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等。考虑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为中介业务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规操作提供了诱因和便利。《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有效、有力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弄虚作假,《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一些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以内部处理为主,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违法行为的预防。《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三、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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