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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陈文辉主席助理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代理人向某些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以外的利益。这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但其形式和性质相对较为复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依据《保险法》对其设定了罚则,明确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查处的性质,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加大对它的打击力度。

  又比如,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是中介业务诸多突出问题的源头,很多涉嫌贪污、侵占、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资金多来自于此,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表现形式。《办法》既禁止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费用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也禁止保险公司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办法》对中介业务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增强了威慑力。一些中介业务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甚至触犯刑律。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移送其它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使其承担与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相称的法律责任,既是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警示和教育其他人、预防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将案件移送制度化,是对各级保险监管机构案件查办人员的硬约束,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保险监管机构决不姑息和护短的态度和决心。不折不扣地按照《办法》移送案件,依法追究个别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它行政责任,将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尽快扭转市场较为混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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