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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 部机关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机关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

  附件一:
  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

拟公开

信息标题

及文号

 

主办单位

意见

司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信息应予主动公开。

    

拟稿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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