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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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