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9〕10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投资管理,改善资产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和《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我会决定调整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其中,投资香港市场债券的比例,统一按
《通知》第
二条第(四)项执行。其他投资比例,仍按
《暂行办法》和
《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