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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7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 件: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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