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商秩字[200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8月25日,
商务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联合下发,对于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密切部门配合,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我国猪肉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牵头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牵头做好生猪屠宰监管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发挥其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生猪屠宰监管职责得到有效落实。
(一)严把屠宰行业准入关。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要严格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等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卫生条件等方面的监管职能,共同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定点审批工作,坚决关闭不达标企业。要与公安、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屠宰行业秩序。
(二)强化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管理。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监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并执行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行“场(养殖场)厂(定点屠宰厂)挂钩”和“厂(定点屠宰厂)场(批发、农贸市场)挂钩”制度,共同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的使用工作。要争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要联合工商等有关部门监督跨区域销售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要求配备符合猪肉卫生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备,加强对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格禁止其产品的跨区域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