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建办人函[2009]852号 二○○九年十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是运用阳光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农房建设技能培训,为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合格技术人才。
第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以农村建筑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培训机构实施、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负责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小组根据本地区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每年年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小组申报下一年培训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小组审核后,报农业部列入全国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小组协调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将培训计划分解到市(区)县实施。
第六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建设类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一定数量的有施工生产管理经验和理论教学经验的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工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已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机构可优先入选。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当明确培训人数、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目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