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名单和培训任务进行初审后,报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批并报省级项目小组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小组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小组。
第九条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对象:
(一)有两年以上建筑施工从业经历的返乡农民工或在城市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
(二)在农村从事农房施工两年以上的农民工;
(三)建设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第十条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种以砌筑工、抹灰工、木工为主,内容以简单适用为原则,重点培训安全常识、测量技术、砌筑技术、抹灰技术、木工技术以及小型机工具的使用技术。
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50个学时,实际操作训练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70%。
第十二条 培训教材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教材,也可采用《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和《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片》等通用教材。培训机构要加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教材建设,丰富适合农房建设特点的教材内容。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结合培训教材的内容,科学编制培训方案,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加培训农民工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时间、就业去向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对完成培训的农民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他们优先有序进入当地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市场。
第十六条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和管理按《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和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