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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的通知
(建办人函[2009]852号)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根据国家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计划,现就组织实施“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指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当前,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加大了农村危房改造的财政支持力度,今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危房改造近80万户,完成工作目标需要大量的村镇建筑工匠。同时,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村镇建筑工匠培训任务紧迫而繁重。开展村镇建筑工匠培训,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稳定就业形势、支持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提高农房建设质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组织领导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工作量大面广,工作复杂,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成立“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小组,统一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实施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阳光工程村镇建筑工匠培训”项目小组,负责本地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调动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积极性,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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