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二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三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息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在水利部指导下,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信用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建立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并采集、记录和管理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同时,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
第十六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