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写信用信息,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中央企业、水利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水利部报送。
(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
(三)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八条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更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