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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9]49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水利建设领域存在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和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我部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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