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一)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设计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转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进行批复。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有关专项验收文件、档案验收文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申请竣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检测能力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需变更,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征求环保、海洋、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前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工作。
  (八)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厅水字〔2007〕183号)和部水运局《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9〕275号)的各项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