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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施肥配方等方面的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
  上述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由各省自定。
  (二)科技推广费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2、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4、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的费用;
  5、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6、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7、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六、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
  (一)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选择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单位,支持这些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县级农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地(市)、县(市)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项目区农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四)科技推广示范农户。有关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户,进行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自定。
  七、科技推广费的管理
  (一)纳入计划管理。各省在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时,先按比例测算省、地(市)、县(市)可安排科技推广费控制额度,再根据控制额度确定科技推广内容,统一编入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审批。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必须在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说明和列出资金安排的数额、推广内容、实施单位和地点等。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当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区,也可以安排少部分资金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具体比例,由各省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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