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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五)被许可人执行森林公园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六)其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包括书面监督检查和实地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由被许可人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国家林业局核查。
  实地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参加实地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
  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
  第九条 实地监督检查的措施包括:
  (一)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实地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提交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的实地监督检查,应当自检查结束10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国家级森林公园实地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公开举报方式,并及时组织力量或者委托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经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由国家林业局通知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督促实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面积、四界范围、隶属关系、被许可人和公园名称;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报批,或不按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
  (四)存在滥伐林木、开矿、采石、挖沙、修坟等破坏森林公园景观和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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