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9〕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与建设,维护森林风景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的良好秩序,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经费统一纳入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经审批的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
(四)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