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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


  (三)确定简明规范的奖补工作程序。各地要制定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财政奖补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奖补资金的申报原则上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对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要充分发挥县乡贴近农村、熟悉基层的优势,由县级审批,省级备案。对一些重点议事建设项目由县级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为使试点工作尽快开展起来,各地可先预拨部分奖补资金,一些项目可实行建设和奖补并行,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全部兑现奖补资金。财政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级以后,统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列入各级财政“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决算科目,确保专款专用。要坚持实行财政奖补资金报账制。原则上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五、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引导村民按程序、合理筹资筹劳,防止不顾农民承受能力,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两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试点省份和地区根据实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对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工折资,或以物料折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以资代劳。

  (二)实行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建设情况公示制。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由村民代表对一事一议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已建成的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村级要将筹资筹劳的数量、项目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得到村民认可,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方案、奖补项目申请表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对一些重点奖补的项目和基础数据,省或县也要建档立册,规范管理,夯实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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