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环境保护部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公文使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党中央、国务院的询问;
2.发布命令、决定和部门规章,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部署重要工作,对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3.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
4.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5.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作出解释;
6.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领导、部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7.按照职责权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作出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事项;
8.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9.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
10.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二)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函)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
2.核安全规定、导则的发布;
3.按照法定程序对营运单位/持证单位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4.核安全监管项目的修改申请、控制点释放和特许申请的批复,核电站换料和事故停堆后的再次临界申请的批复,核设施的技术规格书、质保大纲、在役检查大纲、调试维修大纲和场内应急计划、预案的批准、认可和重要修改的批复;
5.核安全例行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6.核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官员的任免通知;
7.核安全技术审评收费的通知;
8.其他需要以国家核安全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
2.印发部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
3.发布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4.印发环境保护部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