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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注:1.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附件2:
  预防接种卡
  姓名                       编号□□-□□□□□
  性别:    出生日期:        
  监护人姓名:         与儿童关系:      联系电话:       
  家庭现住址:    县(区)    乡镇(街道)
  户籍地址:1同家庭地址 2        县(区)  乡镇(街道)
  迁入时间:       日 迁出时间:       日 迁出原因:     
  疫苗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                                  
  传染病史:                                   
  建卡日期:          日      建卡人:            

疫苗与剂次

接种

日期

接种

部位

疫苗

批号

有效

日期

生产

企业

接种

医生

备注

乙肝疫苗

1

 

 

 

 

 

 

 

2

 

 

 

 

 

 

 

3

 

 

 

 

 

 

 

卡介苗

 

 

 

 

 

 

 

脊灰疫苗

1

 

 

 

 

 

 

 

2

 

 

 

 

 

 

 

3

 

 

 

 

 

 

 

4

 

 

 

 

 

 

 

百白破疫苗

1

 

 

 

 

 

 

 

2

 

 

 

 

 

 

 

3

 

 

 

 

 

 

 

4

 

 

 

 

 

 

 

白破疫苗

 

 

 

 

 

 

 

麻风疫苗

 

 

 

 

 

 

 

麻腮风疫苗

1

 

 

 

 

 

 

 

2

 

 

 

 

 

 

 

麻腮疫苗

 

 

 

 

 

 

 

麻疹疫苗

1

 

 

 

 

 

 

 

2

 

 

 

 

 

 

 

A群流脑

疫苗

1

 

 

 

 

 

 

 

2

 

 

 

 

 

 

 

A+C群流脑疫苗

1

 

 

 

 

 

 

 

2

 

 

 

 

 

 

 

乙脑(减毒)活疫苗

1

 

 

 

 

 

 

 

2

 

 

 

 

 

 

 

乙脑灭活

疫苗

1

 

 

 

 

 

 

 

2

 

 

 

 

 

 

 

3

 

 

 

 

 

 

 

4

 

 

 

 

 

 

 

甲肝减毒活疫苗

 

 

 

 

 

 

 

甲肝灭活疫苗

1

 

 

 

 

 

 

 

2

 

 

 

 

 

 

 

二类疫苗

 

 

 

 

 

 

 

 

 

 

 

 

 

 

 

 

 

 

 

 

 

 

 

 

 

 

 



填表说明

  1.姓名:根据儿童居民身份证的姓名填写。可暂缺,儿童取名后应及时补充记录。
  2.出生日期:按照年(4位)、月(2位)、日(2位)顺序填写,如19490101。
  3.监护人姓名:只填写一个,并在“与儿童关系”中注明母亲、父亲或其他关系。
  4.家庭现住址:只填写至乡级。
  5.户籍住址:若同家庭现住址,则在“同家庭现住址”前数字1上划“√”,若不同,请具体填写只填写至乡级。
  6.异常反应史、接种禁忌和传染病史:在每次接种前询问后填写。
  7.每次完成接种后,接种医生应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生产企业、接种单位等内容登记到预防接种证中,并及时签名;同时将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疫苗批号、有效日期、生产企业、接种医生等内容登记到儿童预防接种卡中。其中,“接种部位”只填写注射用疫苗的接种部位:左侧用1表示,右侧用2表示;“有效日期”指有效截止日期。
  8.“备注”栏用于记录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其他重要信息,例如:接种乙肝疫苗的种类(酵母苗/CHO苗)、接种百白破疫苗的种类(全细胞苗/无细胞苗)、特殊情况下的不同接种剂量等等。
  9.接种二类疫苗时,按上述内容进行登记。

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相关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发现、登记
  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后,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二)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该系统报告;未开通网络直报系统的单位,按相关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时限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做好传染病报告的订正工作,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补报。
  (三)处理
  1.病人处置。对传染病患者,原则上要求就地隔离治疗,不具备隔离条件和相应救治能力的单位,应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移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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