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职工教育统计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66097767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报 表

  制表机关:教 育 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审批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9年9月



  人力资源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  号:职培1-1表
  制表机关:教育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15号

  填报单位:                       统计年度:          制表时间:

类 型

合计

文化结构

职称结构

技能等级结构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本科

专科

(高职)

中等职业教育

高中

初中及以下

小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小计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职工人数

 

 

 

 

 

 

 

 

 

 

 

 

 

 

 

 

 

 

其中: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