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升级改造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三)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合作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