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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 广西 黑龙江 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9]261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对推迟发行的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进行代理招标发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附件: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地方政府债券名称

招 标 日 期

招标发行额(亿元)

吉林(二期)

8月28日

(周五)

25

广西(二期)

30

黑龙江(二期)

30

内蒙古(二期)

27

合    计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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