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吉林 广西 黑龙江 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09]261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工作需要,现决定于2009年8月28日对推迟发行的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进行代理招标发行。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附件: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等4省区政府债券发行计划表
地方政府债券名称
| 招 标 日 期
| 招标发行额(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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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二期)
| 8月28日
(周五)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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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二期)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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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二期)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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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二期)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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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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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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