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安全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职责;要将内部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检查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考评通报制度,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
(二)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确保2012年之前,所有市县、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实施改革;省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县改革的指导,及时纠正不规范做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要按照改革新机制的要求,加快推进国库机构业务整合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切实做好本级国库机构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整合工作的指导,进一步理顺财政国库机构职责,建立严密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业务流程。要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指导意见,加大推进力度,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三)严格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规范财政专户设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12号)规定,凡是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经过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批准;凡是涉及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等事项的文件,必须事先征求财政国库部门意见,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一律不得开设财政专户;已经开设的要按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要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统一归口管理要求,尽快将所有财政专户归口到财政国库部门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信息系统管理,改变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管理不规范、资金运行管理链条短、潜在资金安全风险点多的状况。
(四)积极落实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转轨工作的督导,对市县转轨的时限、工作措施、督查和考核办法等要尽快作出明确要求;对转轨工作涉及的机构设置、资金支付、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管理等要给予规范指导;对一些转轨工作进展迟缓和做法不规范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改进落实。仍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转轨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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