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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09年以来,各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按照我部要求,择优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550余家,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督促示范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推进了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的发展。为进一步做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我局将组织第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2009年经由你厅(局)依照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条件择优推荐给农业部的创建单位,未推荐的单位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和要求

  委托你厅(局)组织本地区创建单位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组由3名以上的渔业行政、推广和科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组必须严格按照考核验收表所列项目认真考核,保证创建工作质量并对考核验收结果负责。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省(区、市)的考核验收工作进行抽检。

  三、考核验收合格条件

  考核验收采取一票否决和计分相结合的方法。无一票否决项、并且计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农业部对考核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授予“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并列入重点项目支持后备单位。

  四、考核验收材料的报送

  考核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请你厅(局)将考核验收表(见附件)汇总,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25日前报送我局养殖处。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

  二○○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
  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考核验收表

基本信息

验收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单位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市    县(区)   乡(镇)      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考核体系

具体考核项目

评分

标准

得分

一、基础养殖条件

(一)申领养殖证

1.所在县(区)已经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且该申报单位在可养殖的规划范围内。

≤4分

 

2.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该申报单位核发养殖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全部养殖户持有养殖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一票否决项

 

(二)申报单位主体资格

3.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

一票否决项

 

(三)硬件设施

4.场区内环境整洁,水电路齐备。

≤6分

 

5.养殖规模: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一票否决项

 

6.养殖设施:养殖池塘、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现状良好,无明显陈旧老化问题。具有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

≤6分

 

7.养殖设备:养殖场内日常生产用的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6分

 

8.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进排水系统分开。

≤4分

 

9.废水处理设备:具有养殖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

≤4分

 

二、生产管理水平

(一)养殖投入品管理

10.养殖用水: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

≤6分

 

11.苗种使用:养殖使用的苗种来源于合法的苗种生产企业。

一票否决项

 

12.饲料使用:能使用合法厂家的合格的保质期内的配合饲料

≤6分

 

13.渔药使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

一票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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