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单位工作目标。
(二)责成单位建立相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小组的领导工作。
(三)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单位人员较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安全保卫任务较重,以及研制、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实验、储藏菌(毒)种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卫机构并配备保卫干部。不具备条件设立保卫机构的单位,应确定办公室(综合处或行政处)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第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安全保卫机构以及负责人情况,向办公厅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十条 单位应认真落实好以下安全保卫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控体系。
(五)确定要害部门和部位,严格按照安全等级规定完善防范措施,确保要害安全。
(六)加强对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七)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加强对流动人口、单位出租房屋和内部施工工地的监管。
(九)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稳定。
(十)做好单位重大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建立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和反恐怖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加强国家安全和情报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十二)建立单位门卫制度,提高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