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
消防法》规定处罚外,当年平安建设考核为不达标单位,并在部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农办发〔2004〕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第一条 为维护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内部安全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单位内部国家安全、治安秩序、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 部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由办公厅统一领导,办公厅保卫处具体负责;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由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各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公厅保卫处负责对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业务指导。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工作方针。
第六条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责任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全面落实,其主要职责是: